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公安、环保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定于2003年在全国医疗机构范围内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和《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完成本辖区的换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厅、环保局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换证工作。
换证结果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制定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验收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在此基础上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三、各地应结合抗击“非典”疫情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力争换证工作于2003年底前结束。
四、本次换证工作的《申请表》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所需份数于2003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3月底前,将换证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