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通知

关于将“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 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通知

国药管办[1999]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医药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职能已划转我局。
为此,经研究,将“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英文名称:

National Center for ADR Monitoring,China。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对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开展业务时使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名称。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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